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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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問起「繼承」二字,相信這也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一談起繼承的問題,的確會讓人切切實實感受到錢財是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的。一個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會上與人交往過,多少會和別人有金錢往來,舉凡領薪水、借錢、買賣等等,都和錢脫離不了關係。那麼隨著一個人的離開人世,這個人身後遺留下來的財產關係就得要處理處理,別人欠的不會因此就沒了,而欠別人的也一樣不會就這樣算了,換句話說,就是要「清算」這個人的財產關係。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
而「限定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算後,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這個部分;如果沒剩或甚至是負債,那麼就負債部分可以不用負責。簡單地說,就是有剩就拿,沒剩就不管。
那麼什麼又是「拋棄繼承」?這種更乾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沒剩也罷,完全不要。不管財產和負債相加減後的結果如何,繼承人總之就是什麼也不要。
我們還是來舉個例子比較容易理解,假設現在有個甲老爹過世,甲老爹在過世時的親人只有乙兒子和丙女兒。甲老爹遺留有一百萬元存款,不過在同時也在外頭向人借了一百五十萬元。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乙兒子和丙女兒可以繼承甲老爹的財產。
甲老爹過世,處理甲老爹的繼承問題時,甲老爹稱「被繼承人」,而可以繼承甲老爹財產的乙兒子和丙女兒就稱為「繼承人」。這個例子很簡單,經過結算後我們發現甲老爹其實是遺留有五十萬元的負債,那麼這五十萬元有沒有人要替甲老爹還,就得要看看乙丙是主張那種繼承方式。
如果是「限定繼承」,由於甲老爹是負債大於財產,所以結論就是乙和丙不用替甲老爹還債。那如果是「拋棄繼承」的話,結論就更明顯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乙丙可說是和甲老爹的遺產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乙丙既沒主張「限定繼承」,也沒主張「拋棄繼承」,那麼就要適用「包括的繼承」,此時乙丙就要替甲老爹還這筆五十萬元的借款。
包括的繼承是民法上的原則性繼承方式,如果繼承人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那麼就一律要適用「包括的繼承」。至於「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主張的法定期間和方法,我們先留待下回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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