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愛駭客利用即時通訊側錄他人性愛影像
男子徐許恩利用網路「社交工程」技術,加入被害人雅虎「即時通」的聯絡人群組,然後以駭客軟體側錄被害人與男友「網愛」畫面,要求被害人實況重播,刑事局十三日逮捕徐嫌,發現至少有十名年輕女子被駭,被側錄的都是露私處的影像。
其中一名被害女大學生,一開始還以為是男友故意惡作劇,後來和徐嫌對談,遭徐嫌不斷罵「笨蛋」,才發現是遭人側錄,憤而向警方報案,也因此和男友分手。
警方說,三十七歲的徐許恩,專科肄業,很久沒有工作,目前與父母同住,曾經因為上網貼色情圖片,遭警方查辦;在警方眼中,徐嫌算是十足的宅男,連警方昨天上門查緝時,他也正在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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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網路貼露毛照 相片有「美感」不起訴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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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曾經流傳一份文件,內容如下:
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 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真的嗎??
其實不然。 以上寫的內容,還真的只是「僅供參考」
姜律師解析: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恩在借錢給對方時,只有約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小恩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易持有而所有」,就會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如果小恩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嫌。
換句話說,如果小恩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對方,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就算您上法院用現金保管條告對方侵占,還是不會有好結果,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當然您可能會問,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告不了對方侵占,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遇上對方借錢不還,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在借錢當時根本就不打算還錢,只想騙了您以後就跑路,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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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6/22 07:1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抓姦破門而入,也要吃官司。某科技公司張姓董事長與姚姓女總經理發生婚外情,他的太太請徵信業者一起到姚家破門抓姦成功;姚姓女子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月,但張太太和徵信業者也被判拘役卅天、均得易科罰金。
抓姦成功,通姦的兩人都吃上通姦罪的官司,但這個案子張太太也吃上官司,關鍵在於她和徵信業者是「破門而入」抓姦。法官認為,兩人「未經屋主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構成刑法的侵入他人住宅罪。
張姓董事長的太太姓夏(六十歲),第三者是四十五歲的姚姓女總經理。夏姓婦人察覺丈夫與姚姓女子眉來眼去,便暗中委託徵信業者跟監,去年十月清晨到台北市文山區姚家抓姦。
夏姓婦人為了要抓姦在床,和徵信業者破門而入,果然發現丈夫全身赤裸與姚姓女子抱在一起,氣得拍照存證,並控告兩人通姦。姚姓女子則反控她無故侵入私人住宅。
夏姓婦人後來撤銷對丈夫的控訴。法院審理時,她辯稱並非「無故」侵入姚女住處,而是為了要蒐集通姦證據,有正當理由。
但法官認為,法律對如何抓姦有相當周延的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及現場狀況、現存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搜證程序,如果確有搜索必要,也可事先聲請搜索票;如果情況急迫時也可依法「逕行入內搜索」。夏姓婦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做,擅自侵入姚姓女子住處。
法官指出,法律保障每個人居住的住宅不受他人無故干擾破壞,夏婦不能為抓姦,就無限上綱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的自由;倘若只為了蒐集通姦證據,就逕行侵入他人住宅,已踰越社會倫理秩序,並非侵入住宅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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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錄超級星光大道上網 違法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892252.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6.18 03:32 am
國內最火紅的「超級星光大道」節目,每周一播出,立刻被側錄上傳至各大影音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側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擬參考港、星的作法,發動歌迷協助官方蒐證,追查違法分享的影音數位檔案來源,打擊盜版行為。
智慧局官員說,如果中視提出告訴,側錄「超級星光大道」節目內容並上傳至影音網站的人,未經中視授權,就會吃上官司。
第25次亞太經合會(APEC)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 (IPEG)會議日前在台北舉行,各會員國特別針對網路侵權問題,探討應如何因應及執行防範措施。智慧局主任秘書陳淑美在會中指出,為了遏止網路侵權歪風,香港、新加坡等國政府已採取發動歌迷為官方蒐證的方法,以歌迷自律、保護偶像的訴求,打動歌迷參與反盜版行動,另外也引進自動訊息辨識系統,自動監測 BT等分享軟體的種子(seeds),以追查違法分享的影音數位檔案來源,值得我國參考。
同時出席該會議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何鈺璨指出,不論是掃描書籍、書刊,「側錄」電影、電視節目、歌星演唱會的演出,或是像KUSO自演自拍,只要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文字、影音或配樂等著作,都已違法。
應邀來台與會的美國專利商標局官員耐絲(Jennie Ness)表示,新興的軟體技術如Grokster、Kazaa、BitTorrent、Emule等,可以快速複製數位著作,據估計,目前每個月透過 P2P技術複製的檔案,超過十億份,網路侵權問題日益嚴重,各國均亟思防止之道。
耐絲指出,目前各國著作權法制多已納入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概念,賦予網路平台經營者更多的把關責任。網路平台經營者經由提供分享軟體,使網路使用者得以利用此一技術上傳或下載數位著作,並因此獲利,將有「輔助侵權」、「代理侵權」的責任。
美國雅虎法務主任飛利浦(Phillips)指出,網路服務供應(ISP)業者已為此加強違法數位著作的過濾管理,如YouTube採用的影音指紋辨識系技術,監測傳輸檔案內容是否侵權等,但權利人團體對此並不滿意,仍然要求ISP業者再加強管理,美國商會並對影音平台業者提出二起告訴,使ISP業者的壓力倍增。
【2007/06/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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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高雄市郭姓女子販售有性交畫面的光碟,被判刑兩年。她納悶有進貨來源證明的正版光碟,被扣上「猥褻物品」字眼,仔細觀看這些影片後認為光碟「第三點不露」,並不猥褻,決定提出上訴。合議庭認為應尊重各種性道德判斷,勘驗光碟雖有性愛過程但並不猥褻,改判無罪。
看到這一起案件,不禁想要讚嘆一聲,該庭的法官,思想真開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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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不具政治色彩的解釋文上表現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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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 A小姐結婚十多年,沒有孩子。她的婆婆早年就過世,後來公公過世後,沒想到先生也在第三年因病去世。依民法第 1138條規定,沒有孩子也沒有父母的情況下,由配偶和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繼承遺產。她的公公是南部大地主,所以她的先生和小叔就各自繼承大筆土地。 A 小姐處理繼承遺產的事情,才發現在她先生死亡的前十天,名下的土地已經過戶給他的弟弟,就是她的小叔,其他的動產也都給弟弟了。這些土地農地農用,所以不必繳贈與稅,而且她的小叔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也不用繳遺產稅。 稅法規定,死亡前三年(民國 88年7月17日起,修訂為二年)的贈與,必須納入遺產課稅。但小叔已經早一步辦理拋棄繼承,所有的遺產稅全部算到 A 小姐頭上。她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卻因為沒有拋棄繼承,為了家計又得工作,導致她不管到哪兒上班,每個月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去繳稅,苦不堪言。 後來,找到「破綻」。 A小姐拿出她先生和小叔立的契約,立契約的日期竟是她先生重病昏迷的第二天 。於是,去問她小叔,舉民法第 75條為證,告訴他: 在無意識狀態中所做的意思表示,依法無效。希望他幫忙自己的嫂子繳稅,否則她將提出撤銷契約。 當然,後來才知道這個小叔是為了顧全自家的祖產,深恐 A小姐帶著財產改嫁,某種程度上似乎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我想,要她帶著「債務」去改嫁,好像也不公平,更何況 A小姐也不一定會改嫁,何妨讓 A小姐沒財產但也沒債務,全身而退。小叔知道情形 之後,同意提出現金來繳稅,事情就圓滿落幕。 另外,以前的地主重男輕女。有些當兒子的不務正業,在父親重病過世前的二年內,趁父親無力管理自己財產的時候,不時以現金、轉帳的方式領走父親帳戶裡的錢;但父親過世後,兒子繼承土地,女兒只拿到紅包意思意思,敢怒不敢言;結果兒子後來闖了禍,還先脫產。所以,國稅局追稅時,執行到的是女兒的財產(因為沒有拋棄繼承),但女兒已出嫁,結果變成連女婿的財產也被扣押繳稅,非常無辜。 去(95)年 12 月,這個問題就有解了。大法官第 622號解釋,被繼承人生前二年的贈與,不應直接由遺產的繼承人來負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而是要先從被繼承人的財產去扣稅,不足的部分再找受贈人 。至於A 小姐的例子,就要回歸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 條,誰做的事誰來擔,所以,現在國稅局就會直接找受贈人(她的小叔)當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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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5/05 08:30
「禮券銷售新規定 多數業者措手不及」(林憲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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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5/05 07:20 記者:記者陳志平、朱淑娟/台北報導
「徵業務助理,限卅五歲以下」這樣的徵才廣告以後不能再刊登了。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新增雇主及人力仲介機關,不得對招募人力有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的限制,違反者可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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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台中市的蕭姓男子,因為積欠債務千萬元,名下的花園別墅被法院拍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到場強制執行點交,蕭早已搬走卻把年邁老母親留在家裡當擋箭牌,蕭母不僅電槍銲死大門、房屋門加三道鎖,還拿棍棒毆打法官,法官緊急調員警支援,表示將以妨害公務的現行犯法辦,原屋主等人才軟化,由鎖匠爬牆、鑽冷氣窗口進屋,撬開大門後,法官方得以完成點交。
為了不甘心房子要被拍賣,原屋主阻止法院點交的方式愈來愈令人傻眼,也常讓買受人氣極敗壞!一般最常聽到的方式,就是在大門口築一道牆,無法進出,害得買受人還必須花錢把牆壁打掉;另外帶有租約的法拍屋也是最常見的不點交案例,由於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甚至有人製造假租約形成「占有」,藉以要求搬家補償費的案例。日前還有一對中年夫妻,好不容易存積蓄,買下一間法拍屋,正高興搬進新房,不料,原屋主卻時常打電話恐嚇勒索,還潛進屋子,把水管、排水孔都灌進泥漿;更誇張的,還有人竟然請來工人把四層樓的房子拆成兩層樓,連門口都沒了,就只因為得標的買受人,不願給付原屋主要求的八十萬元搬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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