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三!主播悔嫁醫 互告求償免賠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104/20110425135491.html
前電視台女主播林毓芝,2年前風光嫁給牙醫師,但是一結婚就發現老公和小三偷情,於是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女主播和牙醫師兩人互告,都要求賠償200多萬,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舉證不全,誰也不用賠錢。
穿著一身粉紅色套裝帶著甜美的笑容,播報新聞,前電視台女主播林毓芝原本在電視台擔任編輯,因為長相甜美快速坐上主播台,透過主播朋友介紹,2006年閃電嫁給牙醫師,在國賓飯店席開40桌,幸福的模樣羨煞不少人。
結婚婚紗照上,壯碩的多金牙醫師用手輕輕抱著電視台女主播林毓芝,甜蜜之情溢於言表,沒想到結婚一年就決裂,林毓芝一結婚,就發現老公和小三偷情,發簡訊給前女友貓貓,甚至抱怨和女主播結婚就分居,偷情醜聞讓女主播氣到出國散心,牙醫師找不到人登記結婚,一狀告上法院。
牙醫師找人找到女主播娘家,還是找不到,要求解除婚約,要女主播把現金、跑車等聘禮230萬還來,女主播反控騙婚索賠220萬,但是法官審理後,認為是感情糾紛,雙方舉證都不足以定罪,兩個人誰也不用賠誰,婚姻無效,兩個人就各自開始新生活吧。
林毓芝
林毓芝


林毓芝
老公偷情 前女主播判免還320萬聘禮
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7353
前三立主播林毓芝2008年嫁給牙醫師洪斌凱,但是婚後發現老公仍與前女友藕斷絲連,兩人互傳曖昧簡訊,於是拒絕與洪斌凱辦裡結婚登記,洪斌凱要求解除婚約,並歸還價值約320萬元的聘金、聘禮,林毓芝則反控洪斌凱劈腿騙婚,索賠220萬元,最後法院宣判林毓芝不用歸還聘禮,洪斌凱也不需賠錢。
林毓芝在2009年8月閃電向三立新聞台請辭,當時媒體就報導指出她婚姻疑似生變,而事實上當時,林毓芝就是因為發現到洪斌凱與前女友的噯眛簡訊,憤而離家最後還出國去,洪斌凱因為一直無法聯絡上林毓芝,所以寄出存證信函到林家解除婚約,並且要求林家歸還總價值約320萬元的聘金、聘禮。
林毓芝與洪斌凱在2008年6月開心舉行婚禮,但是婚後兩人一直未到戶政機關辦裡結婚登記,洪斌凱向法官表示,他曾多次催促林毓芝去辦理結婚登記,但一直遭到對方推託與拒絕,所以要求解除婚約並返還聘金、聘禮;而林毓芝則反控洪斌凱因為婚後偷情,對於婚姻不忠,所以她才拒絕辦理結婚登記,還要向騙婚的洪斌凱索賠220萬元。
不過,最後法官認為洪斌凱無法舉證出多次催促林毓芝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地點,所以認定洪斌凱解除婚約無效,聘禮無需歸還,而林毓芝方面則沒有提出事證來證明,因為洪斌凱的違約,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所以判決洪斌凱不需賠償林毓芝。

婚變互控 女主播與牙醫老公「打成平手」
http://www.nownews.com/2011/04/25/91-2707415.htm
97年間風光舉辦婚宴的前三立新聞主播林毓芝,發現牙醫師老公洪斌凱劈腿簡訊,一直拒辦結婚登記,洪要求解除婚約並返還價值約320萬元的聘禮,林則控對方不忠、騙婚並索賠220萬;最後兩人「打成平手」,法官判洪不用賠錢、林也不用還聘金。
林毓芝、洪斌凱97年2月訂婚,同年6月在國賓飯店舉辦婚宴,但兩人婚後並未登記。98年6月間,林發覺丈夫仍與婚前女友過從甚密的簡訊,憤而離家,隔年7月請長假,8月辭職後出國,當時即傳出兩人「婚變」消息,媒體還報導林毓芝「行蹤成謎」。
洪男同年12月寄存證信函到林家解除婚約,進一步要求返還包括36萬元聘金、鑽戒、鑽錶、金飾以及賓士SLK跑車,並稱多次催林登記結婚,但被對方用各種理由推託、拒絕,顯示林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並控林盜取、列印他的手機簡訊,已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
林毓芝則認為,婚後共同生活時,電腦帳號密碼是夫妻共用,不是非法盜用;她是公眾人物,自認沒有將婚姻當兒戲的理由,至於未能登記完婚的責任,在於洪的不忠。
兩人結婚宴客後雖未登記,但士林地院法官引用大法官647號解釋,「事實夫妻雖非合法婚姻關係,仍應予適度法律保障」,且洪某無法舉證多次催促林毓芝去登記結婚的時間與地點,認定洪解除婚約屬「權利濫用」而無效,聘禮沒有退還的理由。此外,林毓芝也沒提出精神不穩、工作薪資等證明,無法證明是因洪的違約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洪也不必賠錢。

女主播悔嫁劈腿男 320萬聘禮判免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5/today-so1.htm
婚後發現數通曖昧簡訊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三立新聞主播林毓芝,2年多前風風光光嫁給牙醫師洪斌凱後,發現洪某與「小三」偷情、劈腿簡訊,憤而拒辦結婚登記,洪斌凱因此要求解除婚約,並返還價值約320萬元的賓士SLK跑車等聘禮,林女則反控對方不忠、騙婚索賠220萬元;不過法官判林毓芝不用歸還聘金,洪斌凱也不用賠錢。

女方搬走 拒辦結婚登記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毓芝和洪斌凱97年2月訂婚,同年6月在國賓飯店舉辦婚宴,席開40桌,並請到三立總經理張榮華當證婚人,兩人婚後雖同居,但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98年6月間,林毓芝發覺丈夫仍與婚前女友「貓兒」過從甚密的簡訊,憤而離家,98年7月請長假,8月閃電辭職後出國,洪斌凱找不到她,12月寄存證信函到林家解除婚約。
洪斌凱進一步要求返還「婚約贈與物」,包括36萬元聘金、GIA認證的1.28克拉E級VVS1鑽戒(市價約65萬)、伯爵白金鑽表(33萬)、金飾2.2兩(8萬),還有訂婚前送給她183萬元的賓士SLK跑車。

女方反控 騙婚應賠220萬

洪斌凱主張,他曾多次催促林毓芝去登記結婚,但被對方用各種理由推託、拒絕,顯示林毓芝故意違反結婚期約,林女還盜取、列印他的手機簡訊,認為已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
林毓芝反駁說,婚後共同生活時,電腦帳號密碼是夫妻共用,不是非法盜用,這個說法獲法官採信。
林毓芝進一步反訴指出,她是公眾人物,訂婚到結婚都在眾人注目下進行,吸引大批媒體報導,自認沒有將婚姻當兒戲的理由,反而洪斌凱婚前婚後都與「小三」發生姦情,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認為未能登記完婚的責任,在於洪的不忠。
林毓芝97年6月嫁給洪斌凱,剛好趕上民法修正,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而兩人一直沒去登記,婚姻關係根本不存在,洪某何來解除婚約?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特別引用大法官647號解釋指出,「事實夫妻雖非合法婚姻關係,仍應予適度法律保障」,而且洪某無法舉證多次催促林毓芝去登記結婚的時間與地點,認定洪斌凱解除婚約屬「權利濫用」而無效,聘禮沒有退還的理由。

法官判決:誰也不用賠給誰

另一方面,林女反控對方不忠、騙婚而索賠220萬元,法官同樣認定,林毓芝沒提出精神不穩及工作薪資等證明,無法證明是因洪的違約,導致婚約無法履行,因此駁回索賠案,洪斌凱也不用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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