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愛駭客利用即時通訊側錄他人性愛影像

男子徐許恩利用網路「社交工程」技術,加入被害人雅虎「即時通」的聯絡人群組,然後以駭客軟體側錄被害人與男友「網愛」畫面,要求被害人實況重播,刑事局十三日逮捕徐嫌,發現至少有十名年輕女子被駭,被側錄的都是露私處的影像。

     其中一名被害女大學生,一開始還以為是男友故意惡作劇,後來和徐嫌對談,遭徐嫌不斷罵「笨蛋」,才發現是遭人側錄,憤而向警方報案,也因此和男友分手。

     警方說,三十七歲的徐許恩,專科肄業,很久沒有工作,目前與父母同住,曾經因為上網貼色情圖片,遭警方查辦;在警方眼中,徐嫌算是十足的宅男,連警方昨天上門查緝時,他也正在上網。

     徐嫌的父母向警方表示,徐經常替他們找麻煩,沒想到這回又觸法,兩人當著警察的面,責怪徐怎麼又闖禍了,但也不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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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網路貼露毛照 相片有「美感」不起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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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曾經流傳一份文件,內容如下:
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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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6/22 07:1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抓姦破門而入,也要吃官司。某科技公司張姓董事長與姚姓女總經理發生婚外情,他的太太請徵信業者一起到姚家破門抓姦成功;姚姓女子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月,但張太太和徵信業者也被判拘役卅天、均得易科罰金。
抓姦成功,通姦的兩人都吃上通姦罪的官司,但這個案子張太太也吃上官司,關鍵在於她和徵信業者是「破門而入」抓姦。法官認為,兩人「未經屋主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構成刑法的侵入他人住宅罪。
張姓董事長的太太姓夏(六十歲),第三者是四十五歲的姚姓女總經理。夏姓婦人察覺丈夫與姚姓女子眉來眼去,便暗中委託徵信業者跟監,去年十月清晨到台北市文山區姚家抓姦。
夏姓婦人為了要抓姦在床,和徵信業者破門而入,果然發現丈夫全身赤裸與姚姓女子抱在一起,氣得拍照存證,並控告兩人通姦。姚姓女子則反控她無故侵入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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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錄超級星光大道上網 違法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892252.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6.18 03:32 am
國內最火紅的「超級星光大道」節目,每周一播出,立刻被側錄上傳至各大影音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側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擬參考港、星的作法,發動歌迷協助官方蒐證,追查違法分享的影音數位檔案來源,打擊盜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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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高雄市郭姓女子販售有性交畫面的光碟,被判刑兩年。她納悶有進貨來源證明的正版光碟,被扣上「猥褻物品」字眼,仔細觀看這些影片後認為光碟「第三點不露」,並不猥褻,決定提出上訴。合議庭認為應尊重各種性道德判斷,勘驗光碟雖有性愛過程但並不猥褻,改判無罪。

看到這一起案件,不禁想要讚嘆一聲,該庭的法官,思想真開明啊!

從新聞的事實來看,郭女觸犯到的是散佈猥褻物品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散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該案件,由於證據確鑿,被承審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一審法官竟然判滿了最高刑期!雖說兩年的刑期,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而不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但說實在,也真的是太高了!

針對該第一審判決,郭女提出上訴,而地院的二審合議庭則認為,該影片並不屬猥褻物品,改判無罪,想必是認為,以現下社會開放的程度,這樣的畫面是可以被接受的。

按照大法官在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中指出,所謂猥褻出版品,乃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情感,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但是,有關風化的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因此主管機關的釋示並不能一成不變,因此,大法官認為,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下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在個案中,是否已經達到猥褻的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基於具體之事實情況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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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不具政治色彩的解釋文上表現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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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5/05 08:30
 
「禮券銷售新規定 多數業者措手不及」(林憲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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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5/05 07:20 記者:記者陳志平、朱淑娟/台北報導
「徵業務助理,限卅五歲以下」這樣的徵才廣告以後不能再刊登了。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新增雇主及人力仲介機關,不得對招募人力有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的限制,違反者可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考量到擔任看護工的外勞一旦逃跑,對被看護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恐有所危害,修正後的就服法增列條件,明訂如外籍看護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蹤,或在雇主家失蹤滿六個月,且雇主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成功,雇主將可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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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台中市的蕭姓男子,因為積欠債務千萬元,名下的花園別墅被法院拍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到場強制執行點交,蕭早已搬走卻把年邁老母親留在家裡當擋箭牌,蕭母不僅電槍銲死大門、房屋門加三道鎖,還拿棍棒毆打法官,法官緊急調員警支援,表示將以妨害公務的現行犯法辦,原屋主等人才軟化,由鎖匠爬牆、鑽冷氣窗口進屋,撬開大門後,法官方得以完成點交。

為了不甘心房子要被拍賣,原屋主阻止法院點交的方式愈來愈令人傻眼,也常讓買受人氣極敗壞!一般最常聽到的方式,就是在大門口築一道牆,無法進出,害得買受人還必須花錢把牆壁打掉;另外帶有租約的法拍屋也是最常見的不點交案例,由於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甚至有人製造假租約形成「占有」,藉以要求搬家補償費的案例。日前還有一對中年夫妻,好不容易存積蓄,買下一間法拍屋,正高興搬進新房,不料,原屋主卻時常打電話恐嚇勒索,還潛進屋子,把水管、排水孔都灌進泥漿;更誇張的,還有人竟然請來工人把四層樓的房子拆成兩層樓,連門口都沒了,就只因為得標的買受人,不願給付原屋主要求的八十萬元搬遷費用。

其實上述這些阻礙點交的行為都會讓這些原屋主吃上官司。在門口築牆無法出入,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製造假租約,要求搬家補償費,則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違背查封效力罪、第二百一十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取財罪。另外打電話恐嚇勒索,還潛入屋內破壞灌泥漿,或把四層樓的房子拆成兩層樓,都是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違反查封效力罪、第三百零六條的侵入住居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取財罪。而上述新聞中的蕭老太太,為了不讓法官點交而焊死大門,甚至拿棍棒毆打法官之行為,除了觸犯妨害公務罪,甚至如果造成法官受傷,還可能成立傷害罪。

雖然法拍屋的價格比一般房價便宜許多,但是讓民眾最困擾的,還是點交的問題,即使透過訴訟仍可解決,但畢竟打官司曠日費時,民眾在選購法拍屋之前,仍需謹慎評估,以免麻煩跟著來!

L.P.S.法律保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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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應該很多人都會遇到,正好逛黑秀網的時候有看到。

原文網址:
http://www.heyshow.com.tw/messageboard/Detail.asp?Board=23&TitleID=6272&msgsort=1&page=1

目前絕大多數網路購物的退貨運費皆聲明由消費者負擔,但「消保法」第十九條特別賦予消費者有絕對的解約權利,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十九條第一項明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該條第二項也明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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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網頁2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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