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總統大選前夕,新新聞文化出版了一本由陳怡瑛小姐執筆,為四組總統參選搭檔中唯一一位女性副總統參選人 - 王清峰女士造勢的個人傳記,名曰:【人間迦葉】。
大哉摩訶迦葉,釋尊座前頭陀第一,靈鷲山上拈花微笑的偉大尊者,而今其人間分身在十丈紅塵中翻滾五十八載後,竟以中華民國法務部長之尊,要全國同胞對死刑犯「理性與寬容」,並稱自己甘心為死刑犯下地獄,引起社會輿論的軒然大波,其對「廢除死刑」用執之深摯,直可令臨死前仍對同一信仰念茲在茲的陳前部長青天含笑九泉了。
即便王部長的烏紗帽已於日前被摘掉,但由其所吹縐的一池春水,連日來仍引起對「廢除死刑」議題沸沸揚揚的討論,幾乎要讓身材五短的楊志良署長背負著他的健保費率議題,滅頂於各方名嘴與苦主的唾海淚洋之間,至於國民黨「朱英金郝強」或民進黨「秋菊蘇蔡油」的五都人選議題,更成了禍國殃民的旁門左道而已。
本人市井野人,與「南馬洪林」等顯赫「四野人」既不沾親亦不帶故,大學時考不上法律系,研究所唸不起LLM,又非受害者本人或家屬,怎麼算都不該是在「廢除死刑」這神聖議題的肥皂箱上說三道四的路人甲。而且學法者向來都喜歡用「法律專業」來嚇唬我們一般的非學法大眾,只要非學法者膽敢在法律議題上大放厥辭,馬上就被扣上等同於「無知」的「非專業」大帽子,為了隱藏自己「無知」的「真相」,我們也就只能噤若寒蟬地放任一個又一個的法律系高材生在總統府裏搶佔一線A錢,或者退居二線賦閑了。
然而日復一日凝視著何佳燕(2002年遇害)母親的淚水,以及林安順(1997年遇害)女兒那淚水早已哭乾的堅毅臉龐;聆聽著陸晉德先生(兒子陸正1987年遇害)義憤填膺的控訴,當然還有白冰冰女士(女兒白曉燕1997年遇害)迴盪了十三年的聲聲吶喊,我覺得相較於他們的椎心泣血,被人揭穿「無知」的窘赧又算得了什麼。於是我不只想要野人獻曝一番,我還想要替所有的學法者好好上一堂課,上一堂直指人性深處,毋需用法理知識和法律專業包裹,更不必用道德觀念或宗教情懷偽裝的庶民哲學課,而這一堂課的序幕則由西元前六到五世紀,在昭關邊上一夜白髮的伍子胥(員)先生為我們揭開。
自從伍子胥的父兄被昏聵的楚平王殺害後,這個身形偉岸,智能出眾,意志力更是超凡絕俗的青年,便義無反顧地以復仇的火燄照亮自己的餘生,當他引領吳國大軍攻破自己祖國的首都 - 楚國郢都時,掘楚平王墓鞭屍三百的瘋狂悽厲,看在我們「人間迦葉」王前部長的眼裏真不知是感同身受呢?還是願代楚平王受三百鞭笞?
然而世襲楚國官爵的伍子胥為什麼寧可為了一己私忿而引他國鐵騎來蹂躪故里?青年材俊的伍子胥難道真的心甘情願用仇恨來填充自己漫長的一生?這樣的復仇行動到底是成就了他的生命還是凌遲了他的生活?沒有人知道答案,即便四百年後太史公不吝於贊他:「棄小義,雪大恥,名垂於後世,悲夫!……,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但對於他那已經被仇恨扭曲的一生,這些後世的評價又如何能有一絲慰撫之功?
即便如此,自仇恨伊始即選擇復仇做為終身志業的卻仍大有人在,莎翁筆下的哈姆雷特王子、大仲馬筆下的基督山伯爵、金庸筆下的金毛獅王、被摯友構陷的孫臏、被主公誣害的范雎、殺死潘金蓮與西門慶的武松、興兵征討東吳盟友的蜀漢昭烈帝……,有的人為親人復仇,有的人為自己雪恨,是非成敗固然轉頭皆空,但他們都無悔於自己的選擇,甘願將復仇行動做為今生唯一的救贖,為什麼?因為「仇恨乃是人類諸般情緒中最為鮮明熾烈者殆無疑義,而復仇係人類行為的重要動機與動力之一更是不容否認也不能迴避的嚴肅課題。」而法學緒論不也開宗明義地說:「法律的起源即自復仇孳生而來。」
自啟蒙運動以降,天賦人權被高唱入雲,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被視為人類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而為強化保障自身的天賦人權,遂透過社會契約將這些自然權利的保障工作託付給政府或國家組織,其首要目標當然是冀望這些權利不要遭到侵犯、剝奪或損害(也就是治安的維護),但如果不幸仍有少數人的自然權利難免於被侵犯、剝奪或損害時,則至少要對加害者施以能與其加害行為相稱的制裁,藉此消弭、宣洩或撫慰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也就是司法正義的伸張)。
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應享有自身的天賦人權,沒有人有權利去侵犯、剝奪或損害他人的自然權利,政府或國家組織應該保障這個基本原則的順利運行,一旦有人主動甚至故意破壞這一規則而加害於他人時,則仇恨隨即生成,而被動甚至無辜的受害者或其親屬即相應擁有復仇的權利,復仇權的內涵不惟是要求返還、回復或補償受損的權益(有些權益是無法返還、回復或補償的,例如生命權被剝奪),更重要的是要消弭、宣洩或撫慰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因仇恨而產生的怨怒,故復仇權實為一種衍生性的自然權利,發自人性深處,其情緒熾烈,其動機強烈,其能量猛烈,焚燒著不可能被道德家或宗教家幾句「理性與寬容」、「赦免與救贖」之類的風涼話就吹熄的熊熊烈火。
復仇權的行使本屬於受害人或其親屬,然而在仇恨怒火催燒下的私自尋仇經常會伴隨著非理性的情緒宣洩,進而產生過激的結果(例如2005年2月花蓮青年宋品潔因撞死男嬰而被家屬動私刑致死案),讓原本的加害者成為過激復仇行為下的受害者,從而又對原始的受害者或其親屬採取更為激烈的報復行為,如此一來,遂演變成道德家或宗教家口中「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口頭禪。也正因為有這樣的流弊,所以法治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善良民眾願意透過社會契約把復仇權的行使託付給政府或國家組織,希望在他們一旦不幸成為受害者或其親屬時,政府或國家組織能秉持著具備理性制約的同理心來為他們行使復仇權,包括緝凶、審判和制裁等一系列涉及刑法的司法程序。
在涉及刑法的事件中,有部分當然是因兩造糾紛而起,但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進而觸及高重刑度的,除內亂、外患、貪汙瀆職及公共危險等受害者為政府或國家組織或公共大眾的事件外,其餘多數都是由惡意加害者故意侵犯、剝奪或損害無辜受害者之生命權(殺人或重傷罪)、自由權(擄人勒贖或強制性交罪)或財產權(搶奪強盜或擄人勒贖罪)的案件,政府或國家組織及其司法人員應該要深切體認到:「對於這些案件所遂行的司法程序,其主要的意旨係在為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行使復仇權,科學的辦案與緝凶手段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反覆辯證,目的都在為找出真正的惡意加害者,而對已確證之惡意加害者的最終判決與制裁,則是為消弭、宣洩或撫慰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唯有透過這樣的程序,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惡意加害者或其親屬、乃至於關注此等案件的社會大眾,其心靈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贖,而司法所主張的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伸張。
所以法律的教化或制約作用在這裏都不是重點,重要的是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是否在已確證之惡意加害者接受了最終判決與制裁後能得到消弭、宣洩或撫慰?這便涉及了制裁的刑度是否與受害程度相稱的問題。自詡為文明的法治社會當然早已揚棄應報刑的觀點,故現今世界除伊斯蘭法系、印度教法系及少數獨裁國家仍有應報刑的條律外,多數國家的主刑都僅存自由刑和財產刑,而殘存肉刑甚至僅是保留生命刑者都被視為人權落後國家,正如王前部長看待她的國家一般。但如何讓僅存之自由刑和財產刑的制裁刑度能與受害者的受害程度相稱,進而消弭、宣洩或撫慰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則似乎成為一個永遠解不開的課題。
王前部長在其「理性與寬容」一文中援引大量國際宣言或公約中有關廢除死刑的條文,並講述了主張廢除死刑者一貫性的陳腔濫調,但他們從來都迴避如何解開「讓僅存之自由刑和財產刑的制裁刑度能與受害程度相稱,進而消弭、宣洩或撫慰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之怨怒」的嚴肅課題。
王文中例如:「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並舉出蘇建和案和陳達民案以為佐證,然而人民豈真愚眛可欺?蘇建和案是自解嚴後,由警、檢而上的司法體系黑手對人民權利依舊無情踐踏的經典之作(王迎先案至少還發生在解嚴之前),王部長身為司法首長,不痛切反省改革司法,而竟欲以廢除死刑之過正來矯無良政府之過枉,真可謂昏聵極矣!看過提姆•羅賓斯和摩根•傅里曼主演的【刺激1995】或周星馳的【九品芝麻官】的人,都不會不瞭解司法對善良人之黑暗面的箇中道理,也正因為有這一層顧慮,所以才需要科學的辦案與緝凶手段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反覆辯證來毋枉毋縱(例如劉燁和于娜主演的【拿什麼拯救你?我的愛人!】所要呈現的)。但我們想請問王前部長的是:「不惟證據確鑿,並且在法庭上嗆聲,認為侵犯甚至剝奪他人生命權乃是其情緒湧至時的一項權利,如戴德穎、黃賢正、楊書帆、管鍾演及洪晨耀等一干窮凶極惡的死囚,不執行其死刑令的理由與本條何干?」
又例如:「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這是典型的轉移視線、模糊焦點,試問如張文蔚、黃賢正、莊天祝、王俊欽、戴文慶、方金義等一干以犯重罪為常業的死囚,難道法律不曾給他們教化?難道社會不曾給他們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但他們回報社會的卻是侵犯、甚至剝奪更多無辜受害人的生命權。
再如:「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前文已經論及:「復仇權的內涵不惟是要求返還、回復或補償受損的權益(有些權益是無法返還、回復或補償的,如生命權被剝奪),更重要的是要消弭、宣洩或撫慰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因仇恨而產生的怨怒。」所以即便償不了命,但只要多數受害者或其親屬覺得這是現行體制下唯一的救贖之道,則僅僅是受託代行復仇權的政府或國家組織及其司法人員就沒有權利擅自主張廢除死刑的言論。至於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唯一方式當然只有死刑,任何死刑犯生命存在的形式都潛藏著他未來重回社會的可能(減刑、特赦、大赦、假釋,甚至於越獄(如穿山甲詹龍欄)、監獄動亂、監獄災變等等),而此種可能也同時蘊涵了他們再次侵犯、甚至剝奪更多無辜受害人之生命權的風險,套據古龍的名言:「只有死人是不會傷人的」。
另如:「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四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 年753 人,98 年是512 人(減少 32%)。」之類的陳腔濫調,則更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論述,前已論及:「法律的教化或制約作用在這裏都不是重點,重要的是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是否在已確證之惡意加害者接受了最終判決與制裁後能得到消弭、宣洩或撫慰?」而且刑罰種類及刑度與犯罪統計數字間的因果性向來都沒有科學實證上的確切關聯,王前部長與主張廢除死刑的袞袞法律諸公們,真的不要看輕了人民的智慧。
死刑該不該廢除不是不能辯論的議題,但那是民眾的事,不是官員的事,而且主張廢除死刑者幾乎清一色都並非無辜受害人或其親屬,且多數是所謂的專業法律人士及宗教團體,這樣的辯論充滿了嘲諷式的荒謬。但願有朝一日主張廢除死刑者能夠提出真正撼動人心的理由,不要再用通篇錯亂的邏輯來蒙蔽看似無知的非法律人。王前部長將宗教家的志業與司法人員的職業混為一談,而我們國家的領導人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讓這些邏輯錯亂的人來當我們的司法首長(陳定南、施茂林、王清峰之流,乃至於陳水扁和馬英九自己),難道真要廣大的善良群眾把這復仇人權從政府或國家組織的手中收回來不可嗎?
論語憲問中說:「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善哉以『直』報怨!『直』就是那股無辜受害的怨怒之氣,就是那足以和惡意加害行為相稱的嚴厲制裁,就是那屬於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的復仇人權。敬告王前部長以及所有主張廢除死刑的偽善家們,你們哪裏能真正瞭解無辜受害者或其親屬心中的怨怒?當一顆子彈簡單結束了陳進興罪惡的一生後,白冰冰女士至少還有風光的演藝事業可以移轉情緒(但並不能消除),然而小護士鄭文喻的母親是如何在夜夜驚夢中度過漫漫餘生?這豈是王前部長能夠感同身受的?而時代本來就夠進步了,如果時光倒流一百年,施姓女保險員的母親肯定會請官府凌遲並烹醢陳金火;而那可憐檳榔西施的父母也必定會要求衙門燒炙甚而炮烙劉榮三,時代的進步已經遠遠超乎你們這群慷他人之慨者的想像,一顆子彈泯不共戴天之仇,廉價矣!其餘的就是讓伏法者不要有一絲冤枉(蘇建和等人畢竟出獄了!),如此而已。
最後再敬告所有主張廢除死刑的偽善家們,復仇權是一項痛苦卻嚴肅的權利,善良民眾盼望終其一生都不會產生這一權利,然而一旦不幸產生,政府或國家組織便應依照社會契約規範的責任為復仇權的擁有者去忠實履行此一權利,否則人民只有重訂社會契約將此權利回收,用人民自己的方式去伸張屬於善良群眾的正義。
(●作者萬品元,碩畢,自營商,北縣中和。簡介表示,他是「反廢除死刑聯盟」發起人、「富人加稅;窮人減稅聯盟」發起人、「反苛政聯盟」發起人、「均富社會;廉能政府促進聯盟」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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