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高雄市郭姓女子販售有性交畫面的光碟,被判刑兩年。她納悶有進貨來源證明的正版光碟,被扣上「猥褻物品」字眼,仔細觀看這些影片後認為光碟「第三點不露」,並不猥褻,決定提出上訴。合議庭認為應尊重各種性道德判斷,勘驗光碟雖有性愛過程但並不猥褻,改判無罪。

看到這一起案件,不禁想要讚嘆一聲,該庭的法官,思想真開明啊!

從新聞的事實來看,郭女觸犯到的是散佈猥褻物品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散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該案件,由於證據確鑿,被承審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一審法官竟然判滿了最高刑期!雖說兩年的刑期,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而不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但說實在,也真的是太高了!

針對該第一審判決,郭女提出上訴,而地院的二審合議庭則認為,該影片並不屬猥褻物品,改判無罪,想必是認為,以現下社會開放的程度,這樣的畫面是可以被接受的。

按照大法官在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中指出,所謂猥褻出版品,乃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情感,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但是,有關風化的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因此主管機關的釋示並不能一成不變,因此,大法官認為,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下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在個案中,是否已經達到猥褻的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基於具體之事實情況獨立判斷。

本案承審的合議庭法官,即係本於其認知的社會現實狀況,作了無罪的判決。目前實務的運作狀況,確有朝向放寬猥褻物品認定之趨勢,讓法院能從以往舊式的風化觀念中解放出來,作出合乎社會現狀的判決。

L.P.S.法律保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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