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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佳放無薪假,違法!

因為勞委會83.05.11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明確說明「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其標準如下:

1.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2.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3.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如果公司片面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員工是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因為公司未經預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但要主張本款之權利,必須在獲知的那天起,30日內為之。
如果是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員工也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這時就沒有應於30天之內主張權利的限制。

換句話說,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未徵得員工同意停工時,員工可以隨時向雇主請求發放工資,或是主張資遣費,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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